关于鼓励东西部对口帮扶受援地建档立卡
贫困劳动力来津就业奖励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中央和市委“双战双赢”决策部署,确保高质量推进对口支援和东西部扶贫,助力如期完成脱贫攻坚各项任务,按照《宁河区2020年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的有关任务指标,鼓励受援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通过劳务协作到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指招用非编制内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增加贫困家庭收入,特制定以下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天津市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甘肃榆中籍贫困劳动力,西藏贡觉籍贫困劳动力,根据本实施方案予以奖励。
二、奖励措施
1.鼓励受援地区贫困劳动力来津就业,对甘肃榆中籍、西藏贡觉籍贫困劳动力与天津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实报实销一次个人往返交通费。
2.甘肃榆中籍贫困劳动力、西藏贡觉籍贫困劳动力到天津市企、事业单位就业,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实现稳定就业3个月,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每人1000元、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可连续补助3个月,以上生活补助、岗位补贴需满足稳定就业3个月的条件,在第四个月一次性发放,工作不足三个月不予补贴。
3.对受援地甘肃榆中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的,与当地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实现就业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200元每人。
4. 对受援地甘肃榆中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通过劳务协作工作站等渠道输转到外省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所在地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稳定实现就业的,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500元每人。
三、资金保障及支出渠道
以上所需经费从天津市宁河区帮扶资金中列支;
本实施方案由宁河区人社局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天津市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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