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蓟州区税务局
津蓟人社发〔2019〕20号
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蓟州区 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蓟州区支持和促进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及有关单位: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特制定《天津市蓟州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蓟州区税务局
2019年9月23日
天津市蓟州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工作实施方案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9〕388号)工作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认真做好与区税务、民政等部门的业务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和企业及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多渠道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及企业范围
(一)下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内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人员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5.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企业招用下列重点群体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半年以上的人员。
2.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人员认定条件
(一)失业登记半年以上人员
审核条件:在金保二期网上对失业登记时间进行查询确认。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
审核条件:本人及其家庭人员未实现就业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
审核条件:查看民政部门颁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明以及最近银行领取记录。
(四)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审核条件:查看毕业证书及学信网电子注册备案表
(五)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审核条件:查看建档立卡信息系统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
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均可享受税费减免,具体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经办程序
(一)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
1.本人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2.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审核条件,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
3.本人凭上述证明后到税务部门申请税收优惠。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人力社保部门。
(二)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
企业持下列相关材料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获得相关证明后再去税务部门申请税收优惠。
1.企业持被招用人员《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劳动合同(副本)向区人社局提出申请,
2.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审核条件,及时为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不符合条件,告知原因。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蓟州区人社局办理变更申请。
五、责任分工
(一)重点群体中除零就业家庭外,其他人员可凭有效佐证材料,到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窗口直接给予认定,并加注相关证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建立工作台账,逐月汇总后录入信息系统。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需按照现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审核认定。
(三)按照“一制三化”工作总体要求,此项工作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受理,相关科室协调配合,负责定期开展人员状态复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失业人员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实现就业创业。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审核程序,认真核对审核要件,减少审核时间,认真落实“一制三化”。
(三)完善联动机制。区人社局要与区税务、民政等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定期进行信息交换,确保工作有序衔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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